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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蔡依林遭雷射筆掃眼 醫證實:暴露0.25秒就傷眼 | 生活新聞 | 生活 | 聯合新聞網
蔡依林在麥田音樂節演出,遭觀眾惡意以雷射筆掃射。圖/摘自微博 分享 facebook 歌手蔡依林(Jolin)參加北京麥田音樂節,卻在舞台上表演時遭觀眾惡意用雷射筆掃射眼睛等身體部位。眼科醫師指出,國外有文獻證實,雷射筆的光束因波長短且頻率高,當放射能量超過0.1毫瓦、眼睛暴露逾0.25秒,即可能造成視網膜不同程度的傷害,最危險恐致眼盲。提醒民眾千萬別因一時好玩,拿簡報用的雷射筆照自己或他人眼睛。雷射精選經典商品筆不適合當作玩具給兒童隨意把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振興醫院眼科部主治醫師許夏季最新款粹剛表示,雷射筆光束單點且集中,當眼睛遭短波長和高頻率的光束照射,光束放射線能量即可能短時間內穿透視網膜表層細胞,進到眼睛深層,恐造成眼睛細胞退化和視網膜的傷害。. } }); } 許粹剛隨即找到德國學者於2017年在國外醫學期刊「MEDICINE」發表的研究文章,文獻內容證明視網膜可能遭市售雷射筆照射而受到損傷。該學者指明,雷射筆因價格降低且容易取得,使得誤用雷射筆造成的眼睛傷害案例增加。蒐集48篇報導、共110名案例分析,證實眼睛暴露於雷射光束下會造成不同程度的視網膜傷害,包括視網膜裂孔、局部出血、或感光細胞缺損。該學者指出,只要雷射筆的光束放射能量超過1毫瓦,眼睛暴露於光束時間超過0.25秒,即可能使眼睛受到損害。不過人體有眨眼的反射反應,約0.2秒到0.3秒的反應延遲,當被光束照到後理論上會很快閃避,以降低損害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該學者提到綠色雷射光束的能量比紅色雷熱光束更強,眼睛暴露於綠色雷射光束下,造成的視網膜傷害更劇。許粹剛表示,從文獻研究結果可知,上班族、老師或學生平常使用的簡報雷春節送禮推薦熱賣商品英文射筆應做適當用途,千萬不可因為好玩,就拿來照射自己或他人的眼睛。特別是青少年及兒童更應注意使用,師長或家長也應管制孩子誤用雷射筆的行為。許粹剛建議,雷射筆販售應要求消費者的年齡限制,或是廠商在產品包裝上要載明不可以光束照射暢銷產品比價撿便宜眼睛,如此一來更能減低可能造成的視力傷害。


 攙偽或假冒及成罪 立委主張重判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每當食安事件發生,法官會依「是否造成健康危害」判斷是否違反食安法,僅科罰金也常被詬病「判太輕」。民進黨立委吳焜裕9日主張,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只要有「攙偽或假冒」就構成犯罪,學者曾淑瑜則在公聽會建議,食安法立法精神是「維護消費者健康」,若要納入攙偽假冒,食安法應擴大成「食品管理法」,取得對不肖業者破壞交易秩序管制的正當性。

2014年爆發頂新劣豬油案後,食品攙偽議題引起各界關注,民進黨立委吳焜裕9日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攙偽假冒刑責之檢討」公聽會指出,法官在判斷「食品攙偽是否造成國民健康危害」時常有不同見解,「判輕被罵、判重也被罵」,他認為,即使摻偽假冒食品對健康沒有危害,業者仍欺騙消費者並取得錢財,僅以刑法課以罰金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實務上,法律攻防多在是否危害人體健康,或是只要「攙偽或假冒」就構成犯罪。吳焜裕提出修法草案,主張違反攙偽假冒的業者,按其侵害權益的程度給予不同懲罰。如欺騙消費者判2年以下有徒刑併科4百萬以下罰金;損害財產則依輕重,處不同年度的刑期;對健康有危害之虞,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健康有危害之虞,但情節輕微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與會的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倪貴榮認為,現行食安法立法精神在於「維護消費者健康」,若要納入攙偽假冒,建議現行食安法應擴大成「食品管理法」,使立法目的更為廣泛,以取得不肖業者對財產危害及破壞交易秩序管制的正當性,此外,攙偽類型、構成要件與裁罰應有更明確的定義,「哪些放在刑法、哪些回歸到主管機關裁罰、有無危害健康的攙偽罰則等都應加以區分。」

「食品安全不應是包山包海的集合性法益。」台北大學法律系曾淑瑜表示,製造、販賣攙偽假冒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使用人工酵母製作麵包、高價米摻入低價米等,不盡然都對身體健康有危險性,不符合違反食安法的構成要件,不應處以刑罰。至於吳焜裕提出的草案,曾淑瑜認為,刑法已有詐欺罪可適用,不必在食安法中重複訂定。

台灣養蜂協會理事長鄭金崑則支持將欺騙消費者的業者繩之以法,「市面上充斥添加香料的假蜂蜜,縱使對健康沒有危害,但仍可命名為蜂蜜,對消費者及遵守法律的業者不公平」;董氏基金會主任許惠英則說,業者攙偽使食品品質不實,例如黑糖添加焦糖色素、橄欖油混大豆油等,雖然沒有造成健康疑慮,但與消費者購買時的預期有落差,「食安法應要定義管健康,還是也要管理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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